我市兰协会员在2006年4月向缙云县施天呈(系缙云县商业综合公司总经理兼书记),谢连君购买两被告谎称”仙都牡丹”四苗兰草.共付款57万元。此兰草还骗卖过两位兰友。九月份骗局暴露,兰花的照片是”中国兰花艺术网”上窃取用普通草来行骗的。我会员只好将已发5苗共9苗兰草还给施天呈,谢连君。过后两卖假者出具了欠57万欠条.言明2007年2月底归还。
事实相当清楚的情况下,施天呈,谢连君百般抵懒,以没钱为由还摆出欠帐为大的架式拒不还款。我会员在无奈的情况下,只好上诉法院。2007年4月10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.,原,被告都提交了证据证词。 施天呈,谢连君又说兰草没有还给他们的新花招。
近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,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证词,不予确认和采纳。反之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证词予以确认和采纳。据此,依照<<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>>第九十三条, 第九十七条,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施天呈,谢连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施槐明570000元及逾期利息(利息自2007年3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付)。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10710元,由被告施天呈,谢连君负担。
永康市兰花协会宣传组